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移动破碎站
一、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消纳、回填等处置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对建筑垃圾管理实行源头申报制度,本县所有建设、拆迁工程在项目实施前,建设、拆迁单位必须履行工程建筑垃圾管理首要责任,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要求向住建部门申报运输、处置方案,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住建部门经现场勘查、资料核实后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建筑垃圾。
2.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小区所在地社区(业主委员会)申报登记。居民个人报登记后,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规定缴纳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等。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应于开工前告知居民个人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采取密封方式,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在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固定垃圾存放点处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同时加强管理,在小区固定垃圾存放点处设置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应于开工前告知居民个人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采取密封方式,在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固定垃圾存放点处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同时加强管理,在小区固定垃圾存放点处设置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企业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经县住建局核准,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实行资质管理。建筑垃圾运输推行专业化,依据现有规模化运输公司,实施资源整合,主城区整合3—5家公司从事专业运输,鼓励引导个体运输加入专业化运输公司,实行统一经营、调度和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严禁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2、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开工前,须向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1.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龙游县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
2.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只能接受工程渣土,不得接受其他类型建筑垃圾。
3.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消纳场所与资源化利用项目相结合,各部门应大力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县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级政策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产品的优惠政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四)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机制
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起草过程
县住建局于2017年9月成立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小组,具体有环卫所、公用科负责,期间多次会同创建办、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到金华实地调研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期间多次讨论、修改。
2017年10月17日-23日,在住建局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了传阅并征求意见,修改后于10月26日通过办公室公文交换系统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在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后,我局进行了修改。11月9日,由县府办召集,在县府办三楼会议室召开了龙游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意见征求会议(相关部门见会议签到单)并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完善。
四、制定依据
本政策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